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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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卫发〔2019〕28号

辽宁省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
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6号)要求,扎实做好即时比分医疗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自查整改一批、集中查处一批、严厉打击一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建立部门协作、长效监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形成对医疗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和震慑作用,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和执业秩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行动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下同)。
  三、整治重点
  (一)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1.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
  2.无证行医;
  3.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4.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6.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等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
  7.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8.制售假药;
  9.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10.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11.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12.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
  (二)医疗骗保行为
  1.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
  2.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身份凭证;
  3.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
  4.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
  (三)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行为
  1.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2.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虚假医疗信息等。
  (四)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行为
  1.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2.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术中加价等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责任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医保、药品监管等部门参加。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网信部门:对相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清理处置,关闭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
  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公安机关: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网信、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医保部门:对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制售假药相关行为。
  五、行动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分4个阶段进行。
  (一)行动部署、组织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4月—5月)。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并发布本地区实施方案,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汇总分析医疗机构自查整改情况,明确集中整治重点内容和范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6月—9月)。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重点检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核实后,根据责任分工及时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三)检查整改阶段(2019年10月—2020年1月)。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部分地区和领域检查和评估,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2月)。各市卫生健康委将本区域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和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充分认识整治医疗乱象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发挥合力,保障行动的顺利开展。要建立情况通报、问题会商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建立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多部门合作,充分发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优势。要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二)保持高压态势,严格规范执法。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要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对排查线索认真调查核实,建立案件台账,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主流媒体、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邀请新闻媒体结合典型案例处理等开展跟踪式报道,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形成舆论震慑。要大力宣传规范执业行为、改进行业作风等方面的典型做法和有力举措,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针对医疗乱象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坚决铲除医疗乱象滋生土壤。要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创新监管手段,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推动行业自律,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制度。要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加强社会办医监管,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附件: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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